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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论

作者: 赂脽潞庐   隆戮赂脽潞庐脣脽卤脢禄谩掳赂赂眉脨脗脰庐露镁隆驴赂脽潞庐脣脽卤脢禄谩鹿脵脣戮脫脨脨酶脝陋 2022-04-03 04:07:55  [点击:1863]

高寒诉笔会官司有续篇

(2022年4月2日)

高 寒

我的诉笔会案官司,在十年马拉松官司后第五年,即15年后,又有了新的续篇。2月18日,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院终于对这桩一拖又是四年官司作出如下判决:独立中文笔会因财务欺诈美国政府而对揭发举报人高寒打击报复,其构成诽谤伤害之案由成立,故特判笔会赔给高寒诽谤受伤害赔偿金9.5万美元,判其因财务欺诈美国政府而罚款127.5万美元。

这场诉讼,根据的是美国联邦《虚假申报法》(False Claim Act,FCA),用的是《虚假申报法》中的“公益代位”(Qui tam)程序。因这种案子自始至终均要求当事人严格保密,故我也只能等待判决的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且判决书已被公开上网后,才可将此案结果予以通报。

美国的《虚假申报法》始于1863年,是林肯总统签署生效的,故也称“林肯法”。其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惩罚那些在联邦政府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其中的“公益代位”程序则指,如果美国司法部审查过举报控告后,觉得案子较小,案情单纯,那么美国政府即可委托举报人代为起诉。譬如眼下此案,在“原告”一栏,就明确列明:美国政府 + 个人起诉者兼举报人。如案子较大,或案情较为复杂,这通常是指一些国防承包商,联邦医疗保险承包商之类,美国政府则会根据举报材料自行民事起诉。

根据《虚假申报法》起诉的民事案子,该法明确规定,若美国政府自己起诉获胜,应将其罚没金额的10-15% 奖励举报人;若美国政府依据“公益代位”程序获胜,则应将其罚没的25-30% 奖励举报人。由此可见,至少在理论上,本人在除了获得法院判笔会应赔给我的 $9.5万 诽谤伤害赔偿金外,还可从美国政府对笔会的罚款中获得超过直接诽谤赔偿金外的另一大笔奖金。

至于笔会赔不赔得出,拿什么钱来赔、来交罚款,这则是另一个话题了。

本来,此案诸法人被告中,还有NED,而自然人被告,则还有张钰。但由于美国司法部律师坚持要先将NED从被告中排除,才可能将此案委托给举报人“代位”起诉,故NED就从被告席中被撤除了。不仅如此,在案子进入缺席审判程序后,司法部律师还就原起诉书中的“准政府”概念,专门写了一纸声明给法官予以澄清。其中提到,美国政府对本案起诉书中的是与非,不预设任何立场,一切交由法官去自行裁决。但鉴于美国政府在本案中的利益相关性,故特提请法官注意:美国政府不同意本案起诉书中所提及的“准政府”这一概念。这让我深切地感到:1)司法部的律师尽管一再声称不干预此案,但对其诉讼过程中的哪怕是一个术语、一个概念的严谨性,还是很较真的。2)美国政府对保护自己的“白手套”之法律地位,也还算得上是用心良苦的。

至于张钰,因法院不认可笔会注册地即为张作为被告人的有效传票送达地,故法官在判决中便将其排除在缺席审判之外了。如此一来,张钰便因送达程序瑕疵,算是偶然逃过一劫。这让我想起当年本人不得不自我代理的那桩“宪法侵权案”,此案虽然最终落败,但其中对刘晓波、廖天琪、余杰、张钰等这几位在不同国度被告之各自不同的传票送达方式,则自始至终均是获得法院承认的。而且,刘晓波这位被告,当时正以诺奖获得者的“英雄”身份被羁押于中国辽宁省监狱(至于对刘传票送达中的曲折与艰辛,容我日后慢慢道来——反正,中国政府是断然拒绝按照《海牙国际送达公约》来送达这一张传票的)。

记得五年前,即2017年冬,我曾写过一篇《败诉辞》,给李进进律师这位我十年来的法庭博弈对手道一声胜诉的祝贺,同时也算是给我的十年马拉松诉笔会官司划上一个句号。但没想到,2018年,司鹏程律师却来拉我一道启动这一场接力赛官司,即按照《虚假申报法》以共同起诉NED、笔会和张钰。当然,在此案中,施鹏程作为原告兼举报人,还同时起诉了劳改基金会和普林斯顿学社。

我这人,有时是很较真,有时又很偷懒。譬如,我就曾以那篇《败诉辞》,权当我那部《十年磨一案——我的自干律师历程》回忆录的“代序”了。现在看来,这偷懒耍滑还真不行,此书稿的序言还必须得重写了。幸好,我一直因无暇校订该书全稿而迟迟未交由出版。真是慢人自有慢福啰(顺便一提,任何自信有文字查漏功底的朋友,均可与我联系,以获对全书尝鲜之先睹为快:gaohan2005@gmail.com)!

哎,看来还真个是: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笔会当年的开除高寒案,尽管在“宪法侵权”的十年马拉松诉讼中侥幸获胜,这次还是因这同一案情,却栽在了“财务欺诈兼报复诽谤”案上了。谢谢鹏程兄,看来,你的这一招还真灵,能打到七寸上!自干“律师”者,毕竟非律师也!业余得佩服专业,不服不行呀!

笔会,当然还有劳改基金会,和普林斯顿学社的败诉判决书,已由法院公示在此: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判决书

关于美国联邦的《虚假申报法》(False Claim Act,FCA)和“公益代位”(Qui tam)程序,在维基百科中文版中即可查到:

美国联邦《虚假申报法》(林肯法)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笔会内外众多的当年自始至终支持高寒诉笔会的朋友们,以及民运内外,包括国内微信群中,那些匿名与具名的嘲笑、冷言、白眼、甚至谩骂、围攻的“战”友们!

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好!


【上卷 笔会内:寄望、失望与抗争(2005 -2007 年)】


目 录


更新二  高寒诉笔会官司有续篇

更新一  败诉辞——我的十年官司已落幕

引子   十年的马拉松官司已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1  迷宫般的诉讼程序

2 争议焦点:笔会应否被法律视为一宪法权利侵权主体

3 列于诽谤证据之首的高寒公开发表的长文

4 余王排郭门引爆舆论

5  笔会社区:惨烈混战,罢免案与反制的开除案”

6  笔会社区:多人斡旋、停战修整与罢免联署延期

第7章  开除案深层动因:不容置喙笔会内的财务黑箱

8章  开除提案及其开除营垒的内讧

9  高寒与笔会法律顾问刘路律师的几场辩论

10高寒与著名马甲芦笛的网络宿怨

11缺席审判的开除决议

12诽谤秘书长陈迈平(万之)之财务弊案

13第二次会员大会及其章程修订乙案风波(上)

14 第二次会员大会及其章程修订乙案风波(下)

15 身世、经历与自我流亡

16 寻找组织、民运干将与自绝于民运”

17 护权,争复审权,穷尽笔会内程序

18第三次会员大会:郭罗基与郑义、刘晓波的大辩论(上)

19 第三次会员大会:郭罗基与郑义、刘晓波的大辩论(下)

20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一)

21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二)

22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三)

23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四)


参考资料


[2] 参见本书(上部)第3章、第4

[3] 参见本书(上部)第13章、第14

[4]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其中 “Supreme Court”,按字面翻译应为最高法院,但该院实际是纽约州初审法院,其上还有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和纽约州上诉法院。 



高寒:《十年磨一案,我的自干律师历程——高寒诉独立中文笔会案纪实 》(上卷)全书下载








锟斤拷锟洁辑时锟斤拷: 2022-04-21 13: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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