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 [专题] [检索] [独立评论] [海阔天空] [矛盾江湖] [全版论坛]

独立评论

所跟帖: 脮脜潞脳麓脠 脦脼脰陋碌陆脕脣脕卢脨脭脟脰碌脛脧脠戮枚脤玫录镁碌脛脪禄路陆虏禄脥卢脪芒露录虏禄露庐隆拢   2021-11-29 09:59:32  


作者: 脨矛脣庐脕录   脮芒赂枚脧脠戮枚脤玫录镁脢脟脛茫脙脟脧麓碌脴脜脡脥莽鹿脤碌脛脧毛碌卤脠禄隆拢脧麓碌脴脜脡脧麓碌陆脗霉虏禄陆虏脌铆 2021-11-29 14:23:45  [点击:1198]
那赛昆胡说八道人身攻击帽子棍子诬蔑攻击一起来。

中華民國刑法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明明确确把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一律规定为犯罪,而不管被害者同意还是不同意,都是犯罪。

也就是说,被害人不同意这个先决条件,只适用于一般性侵案件,不适用利用职权性侵这种案件。

你还要闭着眼睛坚持,职务性侵案中,被害者不同意才是性侵?

你们为土共洗地否认性侵,竟然走到如此顽固蛮不讲理不要脸面的地步?

各国关于性侵法律和习惯都不一样。性侵是比较后来后来产生而习惯的中文口头用词。过去中文习惯用性丑闻和其他词。中华民国刑法228条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就没有用性侵这个词。所以,用词,包括对外语的翻译用词,都有时代和时间特点。

对克林顿虽然没有用职务犯罪和性侵定罪指控。但克林顿如果是普通人,对这样的事情,人们会追究吗?正因为克林顿是总统,人们才会追究,这本身就包含职务犯罪的原因。

实际上,纽约州州长库默的性侵性骚扰案例,已经否定了你前面的说法:

“因为此法律条文太不严谨。可把所有的师生恋,职场中非平级的性关系都定义为性侵。所有有婚外情的西方领袖,如丘吉尔,罗斯福,肯尼迪,克林顿等数不清的政客,都可用中华民国的这条法律,被定义为性侵。”

库默案件,实际上否定了你这种职务性侵相关原则不适合美国的说法。相反,纽约州等等做法,说明美国在这方面比中华民国更加严厉。科莫这样的案例,主要是言语骚扰肢体接触而已,在中华民国台湾,是不大可能被追究性侵的。
锟斤拷锟洁辑时锟斤拷: 2021-11-29 15:20:45

加跟贴

笔名:     新网友请先注册笔名 密码:
主题: 进文集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