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刑法 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 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说明:
非常明确,利用职权性交猥亵,已经被中华民国定为刑事罪。它并没有规定被害人赞成同意与否作条件,说明只要利用职权性交猥亵,不管被害人同意与否,都是性侵而且是犯罪。
刑法 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 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说明:
非常明确,利用职权性交猥亵,已经被中华民国定为刑事罪。它并没有规定被害人赞成同意与否作条件,说明只要利用职权性交猥亵,不管被害人同意与否,都是性侵而且是犯罪。